警钟长鸣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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以案说纪|教育领域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案例之违规接待问题

发布日期:2025-07-10 作者:纪检监察处 来源: 点击:

案例1 杭州市富阳区技工学校党支部书记王某某、副校长叶某某违规接待、违规发放福利问题。2021年1月,富阳区技工学校通过虚开学校烹饪实训耗材经费的方式购置冬笋,作为福利发放给部分教师,共计价值人民币2000元;2022年1月,富阳区技工学校接待其他学校人员,其间就餐人员共18人,共花费人民币6080元,超过公务接待标准。王某某、叶某某作为学校负责人,对上述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负主要责任。王某某还存在其他违纪问题。2022年8月,王某某受到党内警告处分,叶某某受到责令检查处理。

案例2 临江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原主任刘某某违规公务接待问题。2017年5月,刘某某任临江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主任期间,多次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,在公务活动中超标准接待。2023年7月,刘某某受到党内警告处分。

案例3 东安县芦洪市镇中心小学违规公务接待问题。2019年,芦洪市镇中心小学超标准接待62次共计1.46万元,同时存在违规打包特色菜肴和违规提供烟酒、扑克等问题。2021年5月,芦洪市镇中心小学原校长李某、总务主任伍某某受到警告处分,其他相关责任人分别受到相应处理,并被责令退赔相关费用。

案例4 南京大学建筑规划研究院违规接待问题。2014年至2016年共有45次公务接待提供香烟或高档酒水,2017年3月中央巡视南京大学党委期间,建筑规划研究院设备所所长赵越等7人在校内餐厅用餐消费1412元,用公款报销。该院2017年4月对以上问题提供的情况说明与事实不符。赵越受到政纪处分;董事长、法定代表人冯金龙履职不力造成不良影响,受到政纪处分;责令退缴违规报销费用。

案例剖析:

违规接待作为隐蔽性更强的“四风”变异形态,本质上是权力场中的身份僭越与资源错配。违规接待带来的公款大吃大喝、奢靡浪费等现象,与党的性质宗旨格格不入,严重破坏党和政府在群众心目中的形象。

党的十八大以来,党中央相继出台《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》《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》等法规制度,一些过去司空见惯的顽瘴痼疾被攻克,不正之风惯性得以扭转。但在高压态势下,违规接待问题出现了一些新表现,从超标准宴请到虚构接待对象,从转嫁费用到套取资金,个别单位通过“化整为零”拆分消费等手段制造“合规”假象,其手法创新速度往往超越制度约束半径,形成作风建设中的顽固暗礁。究其原因,“接待即生产力”的扭曲认知在部分干部中根深蒂固,把宴请规格与职务级别挂钩,将迎来送往异化为权力博弈的延伸战场。违规接待不仅消耗公共财政资源,更在上下级关系中植入腐败基因,觥筹交错间完成的利益勾兑,往往成为权力寻租的前置程序,其衍生的“圈子文化”破坏政治生态,使制度约束让位于人情羁绊,给基层干部带来疲于应付的接待负担,更造成行政资源空转与治理效能衰减。

正面清单:

1.国内公务接待,被接待单位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,告知内容、行程和人员,情况特殊的可以先电话通知,在公务外出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补发公函。党政机关邀请接待对象开展必要的公务活动,包括活动内容、行程和人员等要素的公务活动邀请函可以视作公函。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,同城公务活动不安排用餐。

2.国内公务接待的接待单位应当根据规定的接待范围,严格接待审批控制,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要统筹安排。严格执行国内公务接待清单制度,实行一事一单,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、姓名、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、时间、场所、费用等内容。

3.接待住宿严格执行差旅、会议管理有关规定,在协议酒店、定点场所或者机关内部接待场所安排,执行协议价格。出差人员住宿费回本单位凭据报销,与会人员住宿费按照会议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。

4.国内公务接待出行活动安排集中乘车,合理使用车型,严格控制随行车辆。接待对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交纳交通费用。

5.确因工作需要,接待单位可安排1次工作餐,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,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;接待对象超过10人的,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1/3。

6.接待工作餐用餐标准严格执行学院《公务接待管理规定》,由分管领导审批后方可开展相关接待工作。

负面清单:

1.无公函或邀请函接待,或以电话记录代替公函作为报销凭证。未按规定交纳住宿、伙食、交通费用。

2.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,或将休假、探亲、旅游等活动纳入国内公务接待范围。

3.在机场、车站、码头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;跨地区迎送;张贴悬挂标语横幅;安排群众迎送;铺设迎宾地毯;地区、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迎送;搞层层多人陪同。

4.提供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、香烟、高档酒水,违规使用私人会所、高消费餐饮场所。

5.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、会议、培训等费用;以举办会议、培训为名列支、转移、隐匿接待费开支;向下级单位以及其他单位、企业、个人转嫁接待费用;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;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。

6.接待单位超标准接待,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,组织到营业性娱乐、健身场所活动,安排专场文艺演出,赠送礼金、有价证券、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。